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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訂列入一類項目

2014/5/22

水污染防治法頒布實施已有30年,但我國水污染日趨嚴重、水資源日益缺乏、水生態系統不斷遭到破壞。

據介紹,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當前我國面臨的水污染嚴峻形勢,將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提到議事日程。

全國三分之二的城市缺水

水是一切生命的源泉,是保障人類生存與發展最重要的物質資源之一。

我國的基本國情和水情是人多水少,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據有關資料顯示,我國人均水資源占有量為2100立方米,僅為世界人均水平的28%;全國年平均缺水量500多億立方米,三分之二的城市缺水,農村有近3億人口飲水不安全,水資源短缺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主要瓶頸。

在我國改革開放之初,1984年5月1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水污染防治法,這是我國第一部有關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此后,1996年和200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兩次對這部法律進行較為重要的修改。

這部法律頒布實施30年來,水污染防治工作越來越深入人心,水污染防治法不斷為人們所了解和重視,這部法律規定的各項制度和措施在治理水污染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中國工程院院士錢易指出,30年來,我國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自1990年“八五”計劃開始,即確定淮河、海河、遼河“三河”和太湖、巢湖、滇池“三湖”為重點治理水域;對一些嚴重污染的水體,還采取專門行動,如對淮河曾展開轟轟烈烈的治理水污染的零點行動,對污染企業實行關停并轉,嚴格管理工業廢水達標排放,投資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我國城市廢水處理廠建設取得很大進展,處理能力有了很大提高;科技部還將水污染控制列為重大專項,在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方面做了大量研究并進行了工程示范,有力推動了水污染防治工作。

水污染防治法出臺后,國家相繼頒布實施《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太湖流域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國務院出臺了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各地和有關部門也結合各自職責,出臺了水污染防治規范性文件。國家和各省級建立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并在水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的地區,制定和實施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全面推進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據介紹,2008年以來,環境保護部拒批332個、總投資1.1萬多億元“兩高一資”、產能過剩和低水平重復建設等項目。“十一五”期間,在國內生產總值和能源消費年均增長11.2%和6.6%,均超規劃預期情況下,化學需氧量排放下降了12.45%,超額完成減排目標。

環境保護部副部長翟青介紹,2013年,全國地表水國控斷面中,64.1%好于Ⅲ類水質,比2005年提高了26個百分點;10.3%劣Ⅴ類,比2005年下降17個百分點。

重點流域水質未根本好轉

錢易指出,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國水污染形勢還十分嚴峻。表現在幾大重點流域水質還沒有根本好轉,水污染事故頻繁發生,地下水也出現不容忽視的污染,水污染還造成了土壤污染,這些都嚴重影響到了飲用水的安全,造成食品安全問題,直接威脅人民的健康和生命,絕對不容掉以輕心。

為什么水污染防治法頒布實施30年還會出現這些現象?錢易認為主要原因有三:沒有按照科學發展觀辦事,沒有按照法律辦事,沒有按照客觀規律辦事。

首先是沒有按照科學發展觀辦事。長期以來,很多地方領導關注的首要問題仍是GDP增長,發展模式還很粗放,對環保工作是“講得多做得少”、“軟的多硬的少”,往往是GDP增長指標超額完成,節能減排指標差距甚大,沒有完成環境保護目標。

其次是沒有按照法律辦事。有些工業企業公然說,“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違法排污現象十分普遍。這首先說明這些企業法律意識淡薄,環保覺悟低下,同時也說明法律制定和執法檢查存在問題。

三是沒有按照客觀規律辦事。工業廢水中所含的重金屬和難降解有機物沒有在源頭得到控制,特別是沒有執行清潔生產促進法,推行清潔生產,在源頭減少和消滅這些污染的產生,排入城市廢水處理廠則得不到有效處理;水污染防治熱衷于搞疾風暴雨式運動,沒有做到堅持不懈地打持久戰;建設污水處理廠卻沒有同時建設配套管網,使處理能力的提高得不到應有的減少污染的效果;處理污水、廢水卻沒有同時處理好污泥,造成了二次污染,浪費資金和能源;還沒有對農業面源污染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防治等。

修改法律明確各方面責任

隨著水污染問題日益嚴重,水污染防治法的一些規定已不適應客觀實際的要求,需要進一步加以修改完善。

專家指出,水污染防治是每個公民的責任,是全社會的責任,只有全社會每個公民、法人、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都行動起來,才能真正解決水污染問題,實現水安全。現行水污染防治法在明確各方面責任上還不完善;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監管,地下水污染防治等方面,法律規定也存在缺陷,應予以修改補充。

“確保水環境良好和飲用水安全是水污染防治的最終目標。”錢易指出,一定要加強對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嚴禁各類污染源的排放,加大對破壞飲用水源水質的懲罰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

錢易建議,應把源頭控制、減少排放放在首要地位,在工業企業大力推行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為了控制農業和農村的面源污染,應大力推廣建設生態農業,減少化肥農藥的用量,使用沼氣池處理并利用人、畜糞便和其他有機廢料,生產能源和有機肥料。

“應認識到廢水、污水是可貴的資源,在控制水污染的過程中實現廢水、污水的資源化、能源化。”錢易指出,應開發應用節能減排的廢水、污水處理工藝技術。

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夏勇介紹,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進一步明確了政府職責,強化了企業責任,完善了環境保護基本制度,對下一步有關單行法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引領作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已將水污染防治法修訂列入一類項目,國務院法制辦將積極支持配合做好修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