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市政管理執法局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試行)
一、為加強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核、論證、公布、備案、清理等管理工作,確保規范性文件合法,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規定》、《河南省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辦法》、《鄭州市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備案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規范性文件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派出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在一定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定、辦法、規則、細則、通告,以及含有規范性內容的命令(令)、決定、公告、通知、意見、會議紀要等。
三、局屬各單位和局機關各處室制定規范性文件均應遵守本規定。
四、規范性文件管理應當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
五、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規范性文件,要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六、實行規范性文件審核制度。
(一)局機關各處室以局名義制定的行政發文,一律經局政策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核,未經審核或審核未通過的,局領導不得簽發,局辦公室不得安排編號、文印。
(二)局屬各單位制定的行政發文,由本單位的法制機構或負責行政發文審核的專職人員審核,確保規范性文件在簽發前進行合法性審核。
七、實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
(一)行政發文目錄備案
1、局機關的行政發文目錄,由局辦公室負責,每月30日前將當月的行政發文目錄報局政策法規處備案。
2、局屬各單位的行政發文目錄,由局屬各單位辦公室負責,每月30日前將當月的行政發文目錄報局政策法規處備案。
(二)規范性文件備案
1、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自文件發布之日起15日內備案。
2、規范性文件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規范性文件備案報告;
(2)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3份, 正式文本電子文本;
(3)制定規范性文件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
(4)起草說明3份。
3、局機關各處室制定的行政發文,經局政策法規處審核為規范性文件的,由主辦處室負責向局政策法規處備案。
4、法律、法規授權的市黃河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管理處、市城區河道管理處、市自來水總公司,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本單位的法制機構或辦公室在報局政策法規處備案的同時報市法制局備案。
5、法律、法規尚未授權的局屬其它單位,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本單位的法制機構或辦公室負責向局政策法規處備案。
八、局政策法規處對規范性文件,應當進行下列事項的合法性審查:
1、是否超越權限;
2、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的政策規定;
3、是否同其他機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相矛盾;
4、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是否適當;
5、是否違背法定程序。
6、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九、局政策法規處對審查的規范性文件,按下列規定處理:
1、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由局政策法規處責令制定單位(部門)限期修改或撤銷,逾期未修改或撤銷的,由局政策法規處報請市法制局予以撤銷;
2、與其他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相矛盾的,由局政策法規處協調解決,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局政策法規處報請市法制局決定;
3、在制定程序、形式及技術上不完善的,由局政策法規處通知制定單位(部門)改進;
4、制定單位(部門)接到局政策法規處的處理意見后,應于15日內將處理結果報局政策法規處;
5、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反映有關制定單位(部門)的規范性文件違法的,按照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理。
十、建立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局政策法規處每隔兩年對全局的規范性文件,要進行一次清理,對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向社會公布。
十一、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