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節約能源條例
(200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經濟效益,保護環境,保障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滿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氣、電力、焦炭、煤氣、熱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氣、生物質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消費能源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堅持開發節約并重、節約優先,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逐步建立資源循環利用體系;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國民經濟向節能型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制定節能規劃,并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調整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進節能技術進步,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加強能源生產、運輸、消費各環節的制度建設和監管,實現結構節能、技術節能和管理節能。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節能規劃,分別編制工業、農業、建筑、交通等節能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宣傳和教育,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社會的節能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節能的輿論引導和監督,宣傳節能法律、法規,倡導節能新風尚。
每年六月份為全省的“節能宣傳月”。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措施,鼓勵、支持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對在節能或者節能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 省發展和改革部門主管全省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省轄市、縣(市、區)主管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部署、協調、監督、檢查,推動節能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安排節能資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潔高效能源的開發、示范、推廣以及節能檢驗測試。
第十條 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能源利用與能源耗用分析內容。其中消費能源多的工程項目,其能源利用與能源耗用分析應當經有資格的咨詢機構評估。消費能源多的標準由省節能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
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設計和建設,應當遵守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
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要求的項目,投資主管部門不予審批或者核準。
經審批或者核準的項目建成后,項目單位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節能檢驗測試單位對項目的用能狀況進行測試,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要求的,投資主管部門不予驗收。
第十一條 省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科學、合理的原則,對生產過程中耗能較高的產品制定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生產單位應當遵守依法制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
對尚未制定有關節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原則,依法組織制定地方標準。
第十二條 企業可以根據自愿原則,向法定認證機構提出用能產品節能質量認證申請。經認證合格后,取得節能質量認證證書,在節能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節能質量認證標志。節能產品納入政府采購目錄,在省內優先推廣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節能質量認證標志。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能源消費和利用狀況的統計工作,并定期發布公報,公布本地區單位生產總值能耗、主要耗能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等狀況。
第十四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重點用能單位由省節能主管部門確定并定期公布。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定期向節能主管部門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檢驗測試單位對其依法進行節能檢驗測試,被檢驗測試單位不得拒絕。
受委托的檢驗測試單位應當向節能主管部門提供客觀公正的檢驗測試報告,其檢驗測試所需費用由委托的節能主管部門從同級政府安排的節能資金中列支,不得向被檢驗測試單位收費。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十六條 能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生產、經營、運輸、儲存過程中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開采率、加工轉換效率和輸送效率,節約非生產用能。
第十七條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重點用能單位應當配備相應的計量器具和必要的監測設備,實行能源計量管理;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和經濟核算;定期對主要用能設備以及本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技術和經濟分析。
第十八條 生產、銷售用能產品和使用用能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和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停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并不得將淘汰的設備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第十九條 機動車輛、船舶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耗能指標。耗能指標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車輛、船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改造或者強制報廢。
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交通工具。
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提高公交車輛的運行效率。
第二十條 建筑物的設計和建造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采用節能型的建筑結構、材料、器具和產品,提高保溫隔熱性能,減少采暖、制冷、照明等設備的能耗。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和公共財政支持的單位應當完善節能規章制度,對建筑物及采暖、空調和照明系統進行節能改造,優先采購節能產品,逐步淘汰低能效設備。
賓館、飯店、商店等單位用能應當采用節能產品和節能技術,降低能源消耗。
鼓勵城鄉居民采用節能產品,合理、節約使用能源。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節能技術服務體系,培育和規范節能技術市場。
鼓勵、支持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研究開發節能新技術,多渠道地開展國際、國內節能信息與技術交流。推廣節能示范工程和節能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鼓勵開發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第二十三條 省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并定期發布全省開發、推廣、應用先進節能技術的重點和方向,組織實施節能示范工程,提出節能推廣項目,定期發布節能產品名錄。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城市供熱規劃,推廣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提高熱電機組利用率;發展熱能梯級利用技術、熱電冷聯產技術、熱電煤氣三聯供技術、分布式能源技術,提高熱能綜合利用率。
第二十五條 用能單位應當采用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逐步淘汰能耗高的落后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新建或者改建鍋爐、窯爐,改造或者維修機泵、制冷設備等機械裝置,必須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
鼓勵和引導鑄造、鍛造、電解、電鍍、熱處理等高耗能、易污染的行業實行符合節能環保要求的專業化生產。
第二十六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用于節能科研開發、節能技術改造和節能宣傳、培訓。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煤矸石、煤泥、石煤、農林廢棄物等低熱值燃料和高爐煤氣、煤層氣以及余熱、余壓等生產電力、熱力。生產的電量符合上網要求的,由電網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全額收購。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進城鄉能源消費結構調整,鼓勵因地制宜開發、利用風能、水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農村推廣使用型煤和省柴節煤爐灶,發展戶用沼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節能檢驗測試單位提供虛假檢驗測試證明的,由節能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重點用能單位拒絕節能檢驗測試單位依法進行檢驗測試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實行強制檢驗測試,并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一條 節能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未達到國家規定的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要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批準建設的;
(二)未依法履行節能監督檢查職責或者對應當責令改正和查處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違反規定收費、罰款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