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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水質量標準

2008/3/20

[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水質量標準》

[頒布者]:國家技術監督局

[編號]:GB/T14848-93

[頒布日期]:1993-12-30

[實施日期]:1994-10-01

1 引言
    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地下水資源,防止和控制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建設,特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是地下水勘查評價、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的依據。
2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2.1 本標準規定了地下水的質量分類,地下水質量監測、評價方法和地下水質量保護。
2.2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適用于地下熱水、礦水、鹽鹵水。
3 引用標準
    GB5750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4 地下水質量分類及質量分類指標
4.1 地下水質量分類
    依據我國地下水水質現狀、人體健康基準值及地下水質量保護目標,并參照了生活飲用水、工業、農業用水水質最高要求,將地下水質量劃分為五類。
    Ⅰ類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學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適用于各種用途。
    Ⅱ類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學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適用于各種用途。
    Ⅲ類 以人體健康基準值為依據。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及工、農業水.
    Ⅳ類 以農業和工業用水要求為依據。除適用于農業和部分工業用水外,適當處理后可作生活飲用水。
    Ⅴ類 不宜飲用,其他用水可根據使用目的選用.
4.2 地下水質量分類指標(見表1)
  表1 地下水質量分類指標

項目序號

類別

              標準值

項目

1

色(度)

≤5

≤5

≤15

≤25

>25

2

嗅和味

3

渾濁度(度)

≤3

≤3

≤3

≤10

>10

4

肉眼可見物

5

pH

6.5~8.5

5.5~6.5,  8.5~9

<5.5,>9

6

總硬度(以CaCO3,計)(mg/L)

≤150

≤300

≤450

≤550

>550

7

溶解性總固體(mg/L)

≤300

≤500

≤1000

≤2000

>2000

8

硫酸鹽(mg/L)

≤50

≤150

≤250

≤350

>350

9

氯化物(mg/L)

≤50

≤150

≤250

≤350

>350

10

鐵(Fe)(mg/L)

≤0.1

≤0.2

≤0.3

≤1.5

>1.5

11

錳(Mn)(mg/L)

≤0.05

≤0.05

≤0.1

≤1.0

>1.0

12

銅(Cu)(mg/L)

≤0.01

≤0.05

≤1.0

≤1.5

>1.5

13

鋅(Zn)(mg/L)

≤0.05

≤0.5

≤1.0

≤5.0

>5.0

14

鉬(Mo)(mg/L)

≤0.001

≤0.01

≤0.1

≤0.5

>0.5

15

鈷(Co)(mg/L)

≤0.005

≤0.05

≤0.05

≤1.0

>1.0

16

揮發性酚類(以苯計)(mg/L)

≤0.001

≤0.001

≤0.002

≤0.01

>0.01

17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mg/L)

不得檢出

≤0.1

≤0.3

≤0.3

>0.3

18

高錳酸鹽指數(mg/L)

≤1.0

≤2.0

≤3.0

≤10

>10

19

硝酸鹽(以N計)(mg/L)

≤2.0

≤5.0

≤20

≤30

>30

20

亞硝酸鹽(以N計)(mg/L)

≤0.001

≤0.01

≤0.02

≤0.1

>0.1

21

氨氮(NH4)(mg/L)

≤0.02

≤0.02

≤0.2

≤0.5

>0.5

22

氟化物(mg/L)

≤1.0

≤1.0

≤1.0

≤2.0

>2.0

23

碘化物(mg/L)

≤0.1

≤0.1

≤0.2

≤1.0

>1.0

24

氰化物(mg/L)

≤0.001

≤0.01

≤0.05

≤0.1

>0.1

25

汞(Hg)(mg/L)

≤0.00005

≤0.0005

≤0.001

≤0.001

>0.001

26

砷(As)(mg/L)

≤0.005

≤0.01

≤0.05

≤0.05

>0.05

27

硒(Se)(mg/L)

≤0.01

≤0.01

≤0.01

≤0.1

>0.1

28

鎘(Cd)(mg/L)

≤0.0001

≤0.001

≤0.01

≤0.01

>0.01

29

鉻(六價)(Cr6+)(mg/L)

≤0.005

≤0.01

≤0.05

≤0.1

>0.1

30

鉛(Pb)(mg/L)

≤0.005

≤0.01

≤0.05

≤0.1

>0.1

31

鈹(Be)(mg/L)

≤0.00002

≤0.0001

≤0.0002

≤0.001

>0.001

32

鋇(Ba)(mg/L)

≤0.01

≤0.1

≤1.0

≤4.0

>4.0

33

鎳(Ni)(mg/L)

≤0.005

≤0.05

≤0.05

≤0.1

>0.1

34

滴滴滴(μg/L)

不得檢出

≤0.005

≤1.0

≤1.0

>1.0

35

六六六(μg/L)

≤0.005

≤0.05

≤5.0

≤5.0

>5.0

36

總大腸菌群(個/L)

≤3.0

≤3.0

≤3.0

≤100

>100

37

細菌總數(個/L)

≤100

≤100

≤100

≤1000

>1000

38

總σ放射性(Bq/L)

≤0.1

≤0.1

≤0.1

>0.1

>0.1

39

總β放射性(Bq/L)

≤0.1

≤1.0

≤1.0

>1.0

>1.0

    根據地下水各指標含量特征,分為五類,它是地下水質量評價的基礎。以地下水為水源的各類專門用水,在地下水質量分類管理基礎上,可按有關專門用水標準進行管理。
5 地下水水質監測
5.1 各地區應對地下水水質進行定期檢測。檢驗方法,按國家標準GB5750《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執行。
5.2 各地地下水監測部門,應在不同質量類別的地下水域設立監測點進行水質監測,監測頻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豐、枯水期)。
5.3 監測項目為:pH、氨氮、硝酸鹽、亞硝酸鹽、揮發性酚類、氰化物、砷、汞、鉻(六價)、總硬度、鉛、氟、鎘、鐵、錳、溶解性總固體、高錳酸鹽指數、硫酸鹽、氯化物、大腸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區主要水質問題的其它項目。
6 地下水質量評價
6.1 地下水質量評價以地下水水質調查分析資料或水質監測資料為基礎,可分為單項組分評價和綜合評價兩種。
6.2 地下水質量單項組分評價,按本標準所列分類指標,劃分為五類,代號與類別代號相同,不同類別標準值相同時,從優不從劣。
    例:揮發性酚類Ⅰ、Ⅱ類標準值均為0.001mg/L,若水質分析結果為0.001mg/L時,應定為Ⅰ類,不定為Ⅱ類。
6.3 地下水質量綜合評價,采用加附注的評分法。具體要求與步驟如下:
6.3.1 參加評分的項目,應不少于本標準規定的監測項目,但不包括細菌學指標。
6.3.2 首先進行各單項組分評價,劃分組分所屬質量類別。
6.3.3 對各類別按下列規定(表2)分別確定單項組分評價分值Fi。
   表2

類別

Fi

0

1

3

6

10

6.3.4 按式(1)和式(2)計算綜合評價分植F。
      
6.3.5 根據F值,按以下規定(表3)劃分地下水質量級別,再將細菌學指標評價類別注在級別定名之后。如“優良(Ⅱ類)”、“較好(Ⅲ類)”。
  表3

級別

優良

良好

較好

較差

極差

F

<0.80

0.80-<2.50

2.50-<4.25

4.25-<7.20

>7.20

6.4 使用兩次以上的水質分析資料進行評價時,可分別進行地下水質量評價,也可根據具體情況,使用全年平均值和多年平均值或分別使用多年的枯水期、豐水期平均值進行地評價。
6.5 在進行地下水質量評價時,除采用本方法外,也可采用其他評價方法進行對比。
7 地下水質量保護
7.1 為防止地下水污染和過量開采、人工回灌等引起的地下水質量惡化,保護地下水水源,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規定執行。
7.2 利用污水灌溉、污水排放、有害廢棄物(城市垃圾、工業廢渣、核廢料等)的堆放和地下處置,必須經過環境地質可行性論證及環境影響評價,征得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后方能施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礦產部提出。
    本標準由地質礦產部地質環境管理司、地質礦產部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地質礦產部地質環境管理司、地質礦產部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研究所、全國環境水文地質總站、吉林省環境水文地質總站、河南省水文地質總站、陜西省環境水文地質總站、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水文地質總站、江西省環境地質大隊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梅玲、張錫根、閻葆瑞、李京森、苗長青、呂水明、沈小珍、席文躍、多超美、雷覲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