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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水價改革方案的通知

2005/12/30

鄭政〔2005〕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鄭州市水價改革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二月七日

 

 

鄭州市水價改革方案

 

鄭州市人均水資源占有量不足212立方米,是全省人均水資源占有量的二分之一,不足全國人均水資源占有量的十分之一,水資源短缺已成為制約我市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突出問題。為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和價格杠桿在水資源配置、水需求調節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提高用水效率,努力建設節水型城市,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水價改革促進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的通知》(國辦發〔2004〕36號)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水價改革的目標和原則

(一)水價改革的目標:充分體現我市水資源緊缺狀況,建立以節水和合理配置水資源、提高用水效率、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為核心的水價機制。

(二)水價改革的原則:1.調整水價與理順水價結構相結合,按照不同用戶的承受能力,建立多層次供水價格體系,充分發揮價格機制對用水需求的作用,提高用水效率;2.水價機制與供水設施建設相結合,積極建立和培育水資源開發利用市場,實現水資源合理配置;3.合理利用水資源與防治水污染相結合,努力實現污水再生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良好的水環境;4.供水單位良性發展與節水設施建設相結合,合理補償供水單位成本費用,促進節水工程建設和節水技術推廣;5.水價形成機制改革與供水單位經營管理體制改革相結合,推進企業化管理和產業化經營,強化水價對供水單位的成本約束,努力發揮市場機制在水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二、合理調整供水價格,盡快理順水價結構

(一)逐步提高水利工程水價。按照《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第4號令)的規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要根據國家經濟政策和我市水資源狀況,按照成本補償、合理收益、公平負擔的原則核定,以實現水利工程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由供水生產成本、費用、稅金和利潤構成,根據不同的供水用途,確定合理的利潤率,其中,要將非農業用水價格盡快調整到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合理調整農業用水價格,逐步達到保本水平。同時,要大力整頓水價秩序,完善水費計收機制,取消不合理加價和收費。

(二)合理調整城市供水價格。按照原國家計委、建設部《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1998〕1810號)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要合理開發利用過境地表水,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充分發揮價格杠桿的調節作用,逐步實行階梯水價,達到水費支出占居民家庭總支出的合理比例,促進節約用水,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在制水環節引入競爭機制,建立合理的水價體系。

水價調整規劃期為5年,從2005年開始,每5年制定一次水價調整規劃,水價調整可分步實施。2005年首次水價調整主要用以彌補供水企業歷年虧損及新增成本因素;2007年水價調整主要用于補償一戶一表改造費用,加快鄭州市戶表改造步伐,為在全市實行階梯水價創造條件;2009年根據上游水價及水資源費情況,在嚴格審核供水企業運營成本、強化成本約束基礎上,將水價調整到企業微利經營水平,使供水企業有一定利潤用于償還東周水廠、石佛水廠及邙山輸水管網改造的貸款。通過水價調整,使居民生活水費支出達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合理比例,以提高居民的節水意識。

(三)擴大水資源費征收范圍并適當提高征收標準。要綜合考慮我市水資源狀況、產業結構調整進展和企業承受能力,結合自來水價格調整,加大水資源費調整力度,逐步使城市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取用地下水的自備水費高于自來水價格,使開采使用地下水成本與城市自來水價格保持合理的比價關系,有效地遏制地下水的亂開濫采,進一步加強城市地下水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計劃地下水資源費與自來水價同步調整。

(四)合理確定再生水價格。2005年底,五龍口污水處理廠5萬立方米再生水工程即將投產,在保證安全使用再生水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再生水價格。再生水價格要以補償成本和合理收益為原則,結合再生水水質、用途等情況,與自來水價格保持適當差價,按低于自來水價格的一定比例確定,引導工業、洗車、市政設施、城市綠化及電力等行業使用再生水。研究制定鼓勵生產和使用再生水的相關優惠政策,降低再生水生產和使用成本。同時,強制部分行業使用再生水,擴大再生水使用范圍。再生水費由生產供應單位向用戶按用水量計收。

(五)調整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目前,我市污水處理費標準為0.70元/立方米,現行標準基本可以滿足王新莊污水處理廠的運行,隨著五龍口污水處理廠的投產運行和馬頭崗污水處理廠的開工建設,應適當調整污水處理費標準,使污水處理企業達到保本微利水平,促進污水處理產業化發展。

督促縣(市)全部開征污水處理費。沒有開征污水處理費的縣(市)要盡快開征污水處理費,已經開征的要嚴格按標準征收,征收率不得低于60%,確保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三、改革水價計價方式,強化征收管理

(一)加快推進對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制度。依據我市具體情況,在2007年底以前推行階梯式水價。居民生活用水量每月在12立方米/戶以下的,執行原居民生活水價標準;月用水量在12立方米/戶至20立方米/戶部分執行二級水價,按基礎水價的1.5倍收取水費;月用水量在20立方米/戶以上部分執行三級水價,按基礎水價的2倍收取水費。用水量數和階梯比例隨鄭州市供水狀況可進行適當調整。在確保基本生活用水的同時促進節約用水。

(二)切實推進抄表到戶工作。抄表到戶是實施階梯式水價的前提。為加大一戶一表改造力度,此次水價改革將水表出戶的改造、運行、維護費用計入供水成本。同時,引導企業采取多種形式抄表到戶,確保2007年底以前在全市實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

(三)科學制定各類用水定額和非居民用水計劃。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實施超計劃、超定額加價收費方式。非居民生活用水實行與階梯水價類似的超計劃用水加價辦法,對超出計劃部分按《河南省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的規定收取加價水費。同時,適當拉大高耗水行業與其他行業用水的差價。對城市綠化、市政設施、消防等公共設施用水要盡快實行計量計價制度。

(四)完善農業水費計收辦法。要將農業供水各環節水價納入政府價格管理范圍,推行到農戶的終端水價制度。制定農業灌溉用水基礎價格,對農作物灌溉用水實行定額制,超出定額部分按高于基礎價的價格收取,切實加大農業灌溉設施改造力度,對末級渠系改造進行試點。改革農業供水管理體制和水費計收方式,轉變農村集中供水管理模式,由福利水逐步向商品水過渡。降低管理成本,創造條件逐步對農村生活用水實行計量收費,推行超定額用水加價等制度,促進節約用水,減輕農民水費負擔。

(五)加大污水處理費和水資源費征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污水處理費和水資源費的征繳率,切實加大對自備水用戶污水處理費和水資源費的征收力度。嚴禁用水單位在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內,擅自將污水直接排入水體,規避交納污水處理費。自備井用戶水資源費要按其實際取水量計收。要加大都市村莊自備井的管理力度,凡按規劃進行改造過的都市村莊的自備井要全部取締,不能取締的要全額征收地下水資源費。同時,加強對污水處理費和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監督,為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以及節水設施建設和節水技術推廣提供資金保障。

(六)對低收入家庭實行水價減免政策。在水價改革過程中,為了不影響低收入家庭居民的生活,采取適當減免水費政策。對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家庭憑市民政部門發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每個月減免3立方米自來水費。

四、加強水價改革的領導和宣傳

水價改革不僅涉及到供水企業,還涉及到政府各個部門,鄭州市水價改革工作由市物價部門牽頭,財政、規劃、市政、水利等部門要按照各自的分工,積極做好工作,確保城市水價改革方案的順利實施。

水價改革是一項非常艱巨的工作,尤其是對農業用水納入政府價格管理范圍,推行到農戶的終端水價制度,對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促進使用再生水等制度,在我市都是首次實施,時間緊、任務重。要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廣泛征求意見,多方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同時,要加大對水價改革的正面宣傳,使群眾認識到水價改革對國民經濟、自然環境的重要性,促進水價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